
建设工程施工条约案件的事实认定往往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借助司法判定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修复用度等予以确定。但由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判定事项具有更强的庞大性和奇特性,判定收费差异较大,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往往因判定费过高而放弃判定申请。
当事人因为判定用度不申请判定,一方面倒霉于法院查清事实,另一方面临其权利也有实质性影响。从最高院几个案例中,可以总结出涉及判定用度的裁判看法。
【案例回首】(一)威海市鲸园修建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商业有限公司拖欠修建工程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0)民提字第210号(最高法公报案例)申请再审人威海市鲸园修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鲸园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福利公司)、原审被告威海市盛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公司)拖欠修建工程款纠纷一案,鲸园公司因不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鲁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讯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1998年2月18日,旅游基地与泉盛公司签订《开发泉盛公寓楼房地产协议》,约定旅游基地出资,泉盛公司出地,团结开发泉盛公寓楼。同日,旅游基地与鲸园公司口头告竣泉盛公寓楼建设工程承包协议。鲸园公司于同年10月5日开始施工。
同年10月15日,旅游基地与鲸园公司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2000年6月18日,盛发公司委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鲸园公司对该工程举行了审核决算。
2001年11月9日,该事务所出具《工程结算审核陈诉》,确定涉案工程结算值为7638124.3元。福利公司在威海中院对本案举行第一次审理期间申请对工程造价重新判定,但在该院限定期限内,未预交判定费。2002年9月16日,威海中院作出(2002)威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讯断。
福利公司不平上述讯断,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作出(2002)鲁民一终字第297号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利公司不平生效讯断,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山东高院以(2003)鲁民一监字第77-2号民事裁定,打消威海中院(2002)威民一初字第10号和山东高院(2002)鲁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讯断,将案件发回威海中院重审。威海中院于2005年1月25日作出(2002)威民一再重初字第10号民事讯断(以下简称威海中院一审讯断),福利公司不平一审讯断,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高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5)鲁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讯断(以下简称山东高院二审讯断),鲸园公司对山东高院二审讯断不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打消山东高院二审讯断,维持威海中院一审讯断。主要理由:1.山东高院二审讯断采信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判定陈诉,适用执法错误。
威海中院第一次一审期间,福利公司提出对工程造价举行重新判定,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交纳判定费,丧失了要求重新判定的权利。山东高院二审期间准许福利公司重新判定的申请,适用执法错误。福利公司答辩称:(一)二审讯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已经质证。
1.福利公司对涉案工程申请重新判定切合执法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二十八条划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000年6月18日,盛发公司委托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鲸园公司对涉案工程举行了审核决算,该事务所出具判定陈诉称涉案工程结算值为7638124.3元。
盛发公司不是条约当事人,其委托他人与鲸园公司对涉案工程决算,违背条约约定和执法划定,该决算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05年,福利公司得知威海市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员唐新建在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关于涉案工程是未完工工程的供述后,在山东高院第二次审理本案历程中,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举行重新判定,山东高院委托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工程值举行司法判定,鲸园公司对此同意,该司法判定切合执法划定。2.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所作涉案司法判定已质证。
对此,最高院认为:鲸园公司主张福利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的依据是山东汇德会汁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陈诉》,该陈诉系由盛发公司委托出具,而盛发公司并非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的缔约人,其委托结算行为亦未经上述条约缔约双方认可。且上述陈诉审核的依据是鲸园公司单方提供的涉案工程决算书,该决算书亦未经发包方旅游基地认可。
在山东高院二审期间,福利公司提供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笔录,该笔录中涉案工程监理人员称质监站验收涉案工程时,该工程尚未完工,而上述结算审核陈诉及鲸园公司提供的结算书均是在完工基础上对工程款举行的结算审核,依照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陈诉》,对工程款结算数额的审核禁绝确,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二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准许福利公司重新判定的申请,适用执法并无不妥。鲸园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准许福利公司重新判定的申请适用执法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审判看法】一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申请判定,一方因未预交判定费,人民法院未支持其判定申请,而判定结论最终凭据另一方的申请作出的。二审期间,一审时未预交判定费的一方仍然有权以一审时凭据另一方申请作出的判定结论的依据显着不足为由申请重新判定。(二)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修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国利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一案,不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讯断,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2002年6月6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进贤县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圳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昌公司)签订《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及新区建设条约书》。2002年6月8日,圳昌公司向进贤县人民政府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圳业公司全权卖力该项目的开发、谋划和建设。
2002年6月12日,圳业公司申请设立“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刊行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并经进贤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依法批准。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刊行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门别于2002年9月1日、2003年2月25日、2003年3月10日与国利公司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条约》及其《增补协议书》。后双方就工程结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通知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2005年8月15日前,并于2005年9月12日、9月29日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行证据交流。
在此期间,圳业公司未提出对本案所涉工程造价举行司法判定的申请。2005年10月8日,圳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就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款子举行司法判定。在移送判定中,圳业公司对判定事项规模提出异议,且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划定交纳判定用度,一审法院司法技术处于2006年3月17日将案件退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条约虽然约定工程项目接纳可调价钱,条约价款调整方法、规模为:按施工图、变换通知书、签证单举行调整,调整规模不得凌驾圳业公司与进贤县人民政府决算价钱,最终价钱以进贤县人民政府审定认可的造价为基础,但圳业公司与进贤县人民政府至今未就承建的工程造价举行决算,进贤县人民政府最终审定认可的造价无法确定。在对本案所涉工程款可调部门价钱举行司法判定时,圳业公司未在法院对外委托判定部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划定交纳判定用度,应视为圳业公司行使诉讼权利中对判定请求的放弃。圳业公司不平一审讯断,于2006年5月28日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认为:2.国利公司提交的决算资料不全,且迟迟没有补齐,国利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无权要求圳业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讯断错误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将片面的决算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国利公司答辩时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圳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 2004年8月25日,国利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圳业公司对国利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划分予以签收,充实说明圳业公司对国利公司事情联系函所述内容简直认。在条约约定的期限内,圳业公司未对有关结算书提出异议;2.一审法院划定的举证期限为2005年8月15日,圳业公司于同年10月8日才提出判定申请,违反了证据规则的有关划定。
一审法院同意判定后,圳业公司又拒不预交判定用度,致使判定无法举行,应负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高院审理后认为:圳业公司虽主张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但不能提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只能以国利公司提供的证据作为盘算工程款的依据。
只管圳业公司提出了通过判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请求,且这一请求因其未定期交纳判定费而未能获得支持,但在确定工程款数额问题上,圳业公司仍享有抗辩权。对于其抗辩,本院仍应举行审查。
圳业公司提出因国利公司盘算工程款有误,致使一审讯断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多了1879343.98元。本院二审期间,国利公司对误算工程款一事予以确认并明确表现放弃向圳业公司主张1879343.98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圳业公司关于一审讯断多算上述工程款的抗辩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审判看法】当事人一方申请判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判定费,视为对判定请求的放弃,应负担举证不能的结果,人民法院有可能以当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
人民法院由以一方未缴纳判定费为不予支持其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定申请的,不得否认该方对于确定工程款数额仍然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应对其抗辩予以审查。【状师意见】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判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经常涉及到的判定种别有工程造价判定、工期判定、工程质量判定、宁静事故判定四类。
在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中,法官审理案件、署理人署理案件通常会围绕司法判定展开。民事诉讼领域有一句俗语叫“打讼事就是打证据”,在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中,打讼事就是打“司法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证据划定》) 第二十五条划定:“当事人申请判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判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判定申请或者不预交判定用度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质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判定意见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负担举证不能的执法结果。
”从该条的说话来看,判定申请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当负担举证不能的执法结果。2013 年新民诉法第七十六条划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定。
当事人申请判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判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判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判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判定人举行判定。
” 因此,关于司法判定的启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又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对于当事人申请启动判定的情况,凭据以上案例中法院的审判看法,一方当事人未预交判定费的,人民法院很可能支持凭据另一方的申请作出的判定结论。但二审期间,一审时未预交判定费的一方仍然有权以一审时凭据另一方申请作出的判定结论的依据显着不足为由申请重新判定,该方对于确定工程款数额仍然享有抗辩权。
如果法院依职权启动判定法式,判定费应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是否会泛起应当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不愿或者没有能力预先支付判定费而居心不申请,而留待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分配判定用度问题时应当根据什么尺度?凭据现在的审判实践,法院对于判定用度的肩负问题最终是凭据双方的过错水平确定的。例如在“甘肃第一建设团体有限责任公司与任卫东,白银市靖会宏泰昌修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条约纠纷”一案中,新疆中院认为双方对于工程未能结算均负有相应责任,且均同意法院委托专业判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举行判定,故确定甘肃一建与任卫东各负担50%的判定用度。
在“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判定用度应由环盾公司与永君公司按各自的过错分管”,最高院审理后讯断打消二审讯断,维持一审讯断,判定费13万元,由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肩负9万元,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肩负4万元。对于由谁预先支付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判定申请而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判定法式的,判定用度应由案件当事人按同等比例预先支付,判定用度最终由责任方负担,如各方都有责任的,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分管。【法条链接】一、《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定。
当事人申请判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判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判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判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判定人举行判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判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切合本划定第二十七条划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判定的除外。对需要判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判定申请或者不预交判定用度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质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判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负担举证不能的执法结果。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判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判定资格的判定机构、判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判定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判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判定机构或者判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判定资格的;(二)判定法式严重违法的;(三)判定结论显着依据不足的;(四)经由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判定结论,可以通过增补判定、重新质证或者增补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判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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